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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商店(103)— 商家违规管理规范总则(2)

作者:重庆互联网小徐 发布时间:2025-07-25 浏览:19722 赞(1850 收藏 评论(0)

三、 违规行为类型

1. 发布违禁信息

指商家在信息发布时发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1. 任何反党反政府或带有侮辱诋毁党和国家的内容;
1.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
1.3.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知识产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的内容;
1.4. 出现暴力、色情、涉黄、低级趣味的内容;
1.5. 出现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道德的内容;
1.6. 其他违反平台协议规则等的违规内容。

2. 销售禁售商品

指商家发布《微信小商店禁售商品列表》、《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禁止发布的营销信息列表》、《微信小程序直播功能禁售商品目录》中规定的商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依据《微信小商店禁售商品列表》、《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禁止发布的营销信息列表》、《微信小程序直播功能禁售商品目录》执行。

3. 销售假冒商品

指商家销售的商品含有一种或多种可以导致普通大众误认的不真实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3.1.商品经权威机构鉴定为假冒商品; 3.2.商家销售的商品存在如下情形: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变质的;
(7)使用非传统的、尚不被人们广泛接受的优化处理方法对商品进行处理的。
3.3.商家因销售假冒商品产生负面舆论、被新闻媒体曝光、被消费者协会等国家行政机关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或发生其他对微信造成实际或潜在不良影响的情况。

4. 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

指商家销售的商品品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及平台相关管理要求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4.1.被认定为假冒商品,则按照本规范第3.3条执行;
4.2.材质、成分不合格:指商品介绍、商品包装、标志标识等信息注明的内容与实际材质、成分不符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
4.3.标识标志不合格:指商品标签、外包装的标注形式及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缺少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限期使用的产品)等情形。

5. 虚假、夸大宣传

商家在信息发布中含有不实内容,欺骗和误导用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5.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5.2.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3.虚构断货、抢购、甩货等情形推销商品;
5.4.谎称商品通过认证、检测的;
5.5.在宣传商品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5.6.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用户的其他情形。

6. 描述不符

指由于用户收到的商品与达成交易时商家对商品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直播间内口播、商品的文字及图片描述等)不相符,包括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尺寸、重量等,或商家未对商品瑕疵、保质期、附带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说明,进而妨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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